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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管公(消)行罚决字〔2018〕1700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圣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杭州圣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吴山支行(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风景名胜区大队 2018年2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8
    决定机关 西湖风景名胜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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