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琢玉文化传播(广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427****492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20936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38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琢玉文化传播(广州)有限公司签署的《<奇妙的朋友之萌爱2016>电影植入赞助协议》;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琢玉文化传播(广州)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赞助费15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琢玉文化传播(广州)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000元;四、驳回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20421元,由被告琢玉文化传播(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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