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罚字〔2021〕59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90000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2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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