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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罚字〔2021〕59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90000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2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