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食药监食罚〔2020〕1000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67条第1款第9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7 |
决定机关 | 朝阳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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