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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食药监食罚〔2018〕1011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71条第3款第0项
    行政处罚内容 1.对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620元;3.没收违法产品:31瓶玛莎蜜起泡葡萄酒红标(750ml/瓶)、98瓶玛莎蜜起泡葡萄酒红标(375ml/瓶)、42瓶玛莎蜜起泡葡萄酒金标(750ml/瓶)、109瓶玛莎蜜起泡葡萄酒金标(375ml/瓶)、13瓶玛莎蜜起泡葡萄酒白标(750ml/瓶)、77瓶玛莎蜜起泡葡萄酒白标(375ml/瓶),物品货值61930元;4.并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65303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5
    决定机关 朝阳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