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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国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0900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5民初11136号
    案号 (2018)苏0115执5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8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南京同曦瑞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联销合同》、《补充协议》、《LOVEMOSCHINO补充协议2》于2014年6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国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万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825元,由原告负担2025元,由被告负担1380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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