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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兴城管执字A-0049631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南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15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排放。
    行政处罚内容 2020.3.12广西中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仑大道碧桂园时代城对面未经许可擅自排放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南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南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3
    决定机关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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