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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40066****213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802民初2683号
    案号 (2021)豫0802执1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恒之、夏建平货款3345239.48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分别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恒之、夏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838元,由被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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