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罗沙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3952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524号 |
案号 | (2018)苏0621执11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0 |
发布日期 | 2018-06-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给付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156884.85元,分别于2018年3月15日给付原告50万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同年8月底于每月20日之前各给付原告30万元、余款156884.85元于2018年9月20日前给付原告。 二、如果被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如期足额给付上述每一期款项,则原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如期足额给付上述每一期款项,则被告另行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未给付的上述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欠款(包括上述货款和利息损失)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4056元,减半收取12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28元,由被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18年9月20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经当事人一致同意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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