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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业盈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均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497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482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恢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8
    发布日期 2017-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五方经协商一致确认截止至2016年3月25日止,四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00000元、利息125000元。原被告五方一致同意上述本金和利息共925000元由四被告分八期支付:第一期50000元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之前付清;第二期50000元于2016年5月15日之前付清;第三期50000元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付清;第四期100000元于2016年7月15日之前付清;第五期100000元于2016年8月15日之前付清;第六期158500元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付清;第七期158500元于2016年10月15日之前付清;第八期258000元于11月15日之前付清。 二、如果四被告按照第一调解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则原被告就本案的全部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如果四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照第一调解项的约定付款,则原告有权就925000元人民币的未支付部分(包括未到期的)和违约金(以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为本金,按照每月4%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925000元全部还清之日止)向本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本案收取受理费6860元,由原告负担3430元,四被告负担343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不需要法院退回,由四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如果四被告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该费用向本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五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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