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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嘉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字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8****50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惠仲莞案字第1315号裁决书
    案号 (2017)粤1971执11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4
    发布日期 2017-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15199.66万元及支付罚息(其中10000万元的罚息按月利率8.5425‰的标准,5199.66万元的罚息按月利率6.96‰的标准,均自2017年3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2599.83万元及其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100991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支付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0号办公楼(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700647787号)、员工宿舍(房地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700647784号)、检测车间二(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700647786号)、检测车间一(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700647785号)、厂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700647783号)以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2010)第特100号】}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裁决确定由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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