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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3667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2743号
    案号 (2018)津0102执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肖绪武购房定金及预付款23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肖绪武购房定金30000元;三、驳回原告肖绪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33元,由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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