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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3667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民初字第4982号判 决 书
    案号 (2015)东执字第01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9
    发布日期 2015-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卞荣定金60000元,购买房款525730元、车位费130000元,契税及维修基金费用73909元;三、驳回原告卞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7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376元,由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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