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0466****8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0703执22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5601069】。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告钱称心于 2015年1月29日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编号:2015年JJMDF字0056号); 被告钱称心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36529.09元以及计至2018年10月19日的利息45390.29元、滞纳金10474.2元、还款违约金25658.29元,并从2018年10月20日继续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还款违约金,直至欠款清偿之日为止 被告徐丽娜、徐晓云、余海军、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 江门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钱称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1.03元,保全费1110.25元,两项合共3771.28 元,由被告钱称心、徐丽娜、徐晓云、余海军、江门市凯粤照明 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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