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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466****8835
    执行依据文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703执2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3602885】。一、被告徐晓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115962.0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利息计至2018年8月19日为81891.6元,之后的利息继续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清偿之日为止;滞纳金计至2016年10月19日为8835.1元,之后的滞纳金继续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被告余海军、钱称心、徐丽娜、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晓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91.06元,保全费1650.35元,两项合共6341.41元,由被告徐晓云、余海军、钱称心、徐丽娜、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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