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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466****8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703民初3507号
    案号 (2019)粤0703执1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19-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194601181】。一、被告江门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46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利息为55803.31元,自2017年3月22日起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钱称心、余海军、鲍明、徐丽娜、谢园园、徐晓云、钱万云、颜凤连应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门市迈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伟应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784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411元,由十二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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