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丽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33608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3民初4424号 |
案号 | (2018)粤0703执6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9 |
发布日期 | 2018-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门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钱称心、徐丽娜确认拖欠原告谭建荣借款本金325万元及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487500元,四被告定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利息25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再偿还本金25万元。余下的本金300万元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尚欠的利息23750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分期支付。具体方案为:1.上述237500元利息部分,定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8万元,同年2月28日前支付8万元,同年3月31日前支付77500元;2.以上本金300万元部分,从2018年1月1日起,每月28日前偿还本金125000元及应付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 二、 如四被告连续两期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还款,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被告偿还所有的借款本息,且有权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实际拖欠的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收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已支付的本息应作相应的扣减)。 三、 本案的受理费36310元,减半收取为181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55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四被告定于2018年3月31日前迳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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