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行立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陆健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34384-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04号 |
| 案号 | (2016)粤0604执131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3-10 |
| 发布日期 | 2016-04-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健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7875.25元及利息(至2015年6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28668.81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18%计算)。 二、被告陆健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5412元。 三、被告伍瑞宜、佛山市顺德区行立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7.5元,保全费2138.33元,合计5215.83元,由被告陆健华、伍瑞宜、佛山市顺德区行立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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