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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候祖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5727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1民终7228号
    案号 (2018)鄂0191执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159号民事判决; 二、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保理预付款本金19979088.16元、利息、罚息1431454.62元,2016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保理合同约定计算[合计总金额不超过应收账款及逾期利息(应收账款本金25009400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履行之日止,利息总额不超过3126175元)]; 三、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履行部分承担回购责任,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回购责任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应当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权利返还至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湖北宏朗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侯祖宏、侯时伟、刘恋、侯依妮各自对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7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736元,由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朗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侯祖宏、侯时伟、刘恋、侯依妮共同负担162026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2771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47元,由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负担14182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250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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