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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5727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1083民初980号
    案号 (2017)鄂1083执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9-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候祖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仁德借款2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宏朗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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