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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侯祖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5727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卾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鄂0192执3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9
    发布日期 2016-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础,自2014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2.50元,由被告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付,被告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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