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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侯祖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5727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43号
    案号 (2016)鄂01执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0
    发布日期 2016-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确认,宏朗设备公司欠科技金融公司借款本金28033331.32元及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的利息2777281.33元;并应向科技金融公司支付其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175000元。 二、宏朗设备公司应于2015年12月25日前向科技金融公司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共计30985612.65元。 三、宏朗设备公司若未按期还款,应以差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4%向科技金融公司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宏朗设备公司分次还款的,应当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偿还。 四、宏朗股份公司、宏朗工程公司、侯祖宏、侯时伟对上述宏朗设备公司的上述还款应在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科技金融公司对宏朗工程公司用于抵押的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新华路1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湖市房权证新滩字第CDJ201200663号、洪湖市房权证新滩字第02100053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洪湖国用2010第2549号)的房产及土地在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67.5万元整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科技金融公司、宏朗设备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共同确认,解除三方共同确认的《委托贷款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不因该《委托贷款合同》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1016元,减半收取1005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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