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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中力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9418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222民初4195号
    案号 (2019)黔0222执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0
    发布日期 2019-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中力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白仕涛支付劳务费920498元,向原告白仕涛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76516元。并以未支付的劳务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向原告白仕涛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全部劳务费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白仕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一、被告重庆中力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白仕涛支付劳务费920498元,向原告白仕涛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76516元。并以未支付的劳务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向原告白仕涛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全部劳务费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白仕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0元,由原告白仕涛负担7元,由重庆中力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883元。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0元,由原告白仕涛负担7元,由重庆中力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8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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