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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福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58****4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7274号
    案号 (2018)苏0591执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1-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福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85891.65元、利息、罚息复利40891.4元及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35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马福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2803元; 三、被告朱惠琴、马培良、常熟市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马福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福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7元、诉讼保全费2720元,合计6667元由被告马福根、朱惠琴、马培良、赛特金属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6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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