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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2105****459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81民初3708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3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8761194.12元,执行费35603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二、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代偿之日止的逾期担保费633439.79元(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费率0.01%计算)。三、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8796797.1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四、被告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桐城市致成置业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姚建、吴承柏、荣五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桐城市致成置业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姚建、吴承柏、荣五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桐城市致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桐城市新渡镇童庄村8000㎡商业住宅出让土地【桐国用(2013)第447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承柏提供质押的其持有的桐城市致成置业有限公司2500万元股权【(皖安)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78元,减半收取计36689元,由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安徽荣江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大渡口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桐城市致成置业有限公司、朱锋明、吴爱琴、姚建、吴承柏、荣五八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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