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诸公(应)行罚决字[2021]033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5日,兆山新星集团浙江云石水泥有限公司(位于诸暨市应店街镇杨家坞村)负责人丁小东使用1瓶500克易制爆化学品硝酸锶用于化验水泥成分,未及时将该使用记录录入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存在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行为,后于2021年06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兆山新星集团浙江云石水泥有限公司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应店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侯继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