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公(应)行罚决字[2021]033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5日,兆山新星集团浙江云石水泥有限公司(位于诸暨市应店街镇杨家坞村)负责人丁小东使用1瓶500克易制爆化学品硝酸锶用于化验水泥成分,未及时将该使用记录录入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存在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行为,后于2021年06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兆山新星集团浙江云石水泥有限公司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应店街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侯继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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