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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滕州市明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明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1797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薛商初字第389号
    案号 (2016)鲁0403执7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执行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5
    发布日期 2016-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滕州市华锐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枣庄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28,567.93元; 二、被告滕州市华锐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枣庄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损失(以1,528,567.93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滕州市华锐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枣庄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52,856.79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王文标、李红霞、滕州市明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滕州市华锐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枣庄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33元,由被告滕州市华锐阳光商贸有限公司、王文标、李红霞、滕州市明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1.2万元,由原告枣庄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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