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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家电市场云峰家电商行
    法定代表人 杜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2385591-X
    执行依据文号 138(2016)赣0103民初138号
    案号 (2016)赣0103执8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1
    发布日期 2016-08-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家电市场云峰家电商行(经营者:杜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借款本金、银承垫款计2971957.30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6月14日为62398.02元,自2016年6月15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江西省家电市场新发家电批发部(经营者:刘俊)、江西省家电市场华伟电器商行(经营者:刘伟)、张云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95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50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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