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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惠尔曼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5KJKA-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24民初1302号
    案号 (2021)川0524执1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惠尔曼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游货款180000元;二、被告天津惠尔曼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第三人陈佳美货款254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第三人陈佳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0580元;由被告天津惠尔曼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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