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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口市融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海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9961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724民初309号
    案号 (2017)冀0724执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0
    发布日期 2017-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融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分公司、被告陈紫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永安支付借款494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方海云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15元,由被告张家口市融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分公司、被告陈紫辉共同负担,被告方海云负连带责任。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应于本判决第一项同期一并支付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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