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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雒彦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70****00X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5民初2511号
    案号 (2018)晋0105执16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焦煤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及运费合计20997453.2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西焦煤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焦煤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元,被告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5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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