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紫博蓝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167****786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5046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11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紫博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1030.71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紫博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费损失169120元。三、被告紫博蓝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樊晖、樊勖昌对被告江苏紫博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7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12元,减半收取242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06元,由被告江苏紫博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紫博蓝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樊晖、樊勖昌共同负担,原告同意由四被告向其直接支付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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