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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真赏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11360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民终1666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4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3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3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涂夏明、郭小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叶华英偿还借款本金1 604 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4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5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05.6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7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0.8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11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以借款本金1 604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前述利息应扣除涂夏明、郭小鹏已经支付的利息19.4万元); 三、驳回叶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27元,减半收取162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14元,由涂夏明、郭小鹏、江西省真赏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翰名园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涂夏明、郭小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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