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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卫职当罚〔2020〕 00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查明桐乡市精梳毛纺织厂未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安排复查。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一周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4
    决定机关 桐乡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