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2669****509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26民初2369号 |
案号 | (2021)苏0826执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苏运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2016年1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运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用801144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运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8262.31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267元,由被告涟水润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994元,原告江苏运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273元。1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265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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