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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56553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521民初911号
    案号 (2017)豫1521执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7-04-1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史团结损失款人民币23000元。 二、被告徐连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史团结损失款人民币33000元,被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对该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赔偿款均应支付到原告史团结本人的账户(开户行:河南县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305915670032040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中申请鉴定后又不予以配合司法委托,存在拖延诉讼情形,案件受理费1575元,经本院决定由原告史团结负担75元,被告徐连顺、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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