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卫医罚〔2021〕426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2021年05月31日未为1名患者书写病历)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关于“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予以处罚。另查明,你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从轻情节。同时,你单位又具有《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规定的“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违法程度较轻情形,该情形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从轻情节。且本案没有其他从重或从轻情节。我局经合议认为,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予以你单位从轻处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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