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卫传罚〔2018〕41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中和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鄞州中和风湿免疫专科门诊部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中和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鄞州中和风湿免疫专科门诊部于2018年08月29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存放洗衣机、拖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已构成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中和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鄞州中和风湿免疫专科门诊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宁波中和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鄞州中和风湿免疫专科门诊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23 |
决定机关 | 区卫生计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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