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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运集团山西运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612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运盐民再字第4号
    案号 (2014)运盐执字第008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08
    发布日期 2015-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吉运集团山西运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杜波押金100800元,车辆附加费28896元,保证金12408元,保险费23985元,共计166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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