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双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7918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安民初字第4435号 |
案号 | (2015)安执字第005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26 |
发布日期 | 2015-04-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址在安溪县凤成镇民主路536号“金龙?现代广场”D幢6层611号的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二、被告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陈伟成、吴春华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6774元;三、被告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2014年1月8日起按总房款人民币576308元,按合同约定每日0.008%的标准计算向原告陈伟成、吴春华支付逾期协助办证违约金(其中截止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此后的违约金每一年支付一次,直至被告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办理址在安溪县凤成镇民主路536号“金龙?现代广场”6层611号的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若未满一年按实际日数计算);四、驳回原告陈伟成、吴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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