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嘉税一稽罚[2020]134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瑞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4月将所持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据2017年4月第2号凭证反映:“银行存款”科目借方78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方5500万元,“投资收益”科目2300万元;同时,据2017年4月第3号、第4号、第5号等凭证反映:原合伙人出资5500万元通过你单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投资标的后,你单位将本金及收益分红返还给原合伙人,原合伙人实际转让股权所得为2300万元;又据2017年12月第4号、第5号凭证反映在2017年12月15日已对红利所得1475万元进行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95万元。综上事实,你单位未足额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16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扣缴税款1650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2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1
    决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