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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澄市监案字(2019)第02-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共计1.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9
    决定机关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