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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沃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MA****QR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民初4699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42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债权债务金额的确认:丙方结欠甲方工程款合计4269887元,结欠乙方房屋租赁及物业费合计1500000元。二债权债务的转移:丙方将结欠甲方、乙方的款项本息合计5769887元债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转移给丁方承担并负责归还,抵减丙方与丁方相关业务往来及所有资产权益。丁方同意受让上述债务,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和乙方清偿债务。三、债务清偿方式和清偿时间:1、丁方无条件同意以货币方式清偿债务。……3、丁方承诺按以下时间节点交付结欠乙方的债务:2019年6月签约时支5付30000元,余款分8期支付完毕;经协商乙方同意前3期每期支付金额减免80000元,如丁方未能正常履行本协议,乙方有权向丙方、丁方追偿减免金额。其中第1期2019年7月27日支付150000元,减免80000元实付70000元;第2期2019年8月27日支付150000元,减免80000元实付70000元;第3期2019年9月27日支付150000元,减免80000元实付70000元;第4期2019年10月27日支付150000元;第5期2019年11月27日支付150000元;第6期2019年12月27日支付150000元;第7期2020年1月27日支付150000元;第8期2020年2月27日支付150000元。4、自本协议签订日至债务清偿毕,如丁方按协议执行,甲、乙方不计利息,但若发生违约,每逾期1日,丁方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乙方支付违约金。5、若丁方发生违约致使甲、乙方的债务无法保障的情况,丙方则不能免责,应负连带保证责任。四、其它条款:1、本协议签订后,丁方支付甲、乙方首笔债务款后,丁方如有意继续租用乙方房屋的,应与乙方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明确租用面积、租金期限等,之后乙方与丙方原先的租赁协议自行终止。2、甲方虽装修了丙方租用乙方的房屋,但装修协议系甲方与丙方独立签订,两者的装修工程款纠纷与乙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丙方、乙方债务未清偿为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占据房屋、拆除装饰设备等。3、丙方重申其之前向乙方出具的书面承诺的有效性,即丙方与乙方的租赁协议在丙方不能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丙方无条件将房屋及所有设备设施移交乙方处置。4、丁方承诺并保证:不因其与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任何事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解除,其承诺6不因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本协议。……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经四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签约四方个人均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审理中,一箭河公司称,谢兆园因当时不在苏州而未在上述协议中签字,而由与他合作的高树成、张宁签字确认。另查明,沃资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设立于2017年11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柳建龙。以上事实,有一箭河公司提供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承诺函,柳建龙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本院制作的开庭笔录、质证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审理中,一箭河公司称,案涉租金及物业费的债务人确系沃资公司,但根据《承诺函》第六条第4点及《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第四条第3点的约定,柳建龙在《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中签字是同时代表沃资公司与他个人,也即柳建龙与沃资公司在孙茂同未按期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应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柳建龙则称,租赁合同的主体是沃资公司与一箭河公司,案涉《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中的丙方即原债务人也是沃资公司;且其是在租赁房屋被政府查封无法拿到公章的情况下签署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但协议的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不能因此认为其是案涉债务的债务人;且《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第四条第3点中也未提及其个人要承担继续付款的保证责任。至于《承诺函》实际也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公司的承诺即《承诺函》的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二部分才是公司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承诺;而该第二部分的承诺并未提及如沃资公司未支付租金及物业费、水电费,则由其个人支付。7柳建龙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照片,显示门被查封。柳建龙据此证明其是因沃资公司被查封,无法拿到公司印章才在案涉《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上签名的。2、工程项目付款申请单及照片,其中工程项目付款申请单记载苏州力一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沃资公司申请支付空调款300000元(总金额为1245534元)。柳建龙称沃资公司承租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大规模的装修,仅空调一项就价值1245534元,但至今无法进场清算,且一箭河公司也未出具处置方案,致沃资公司无法及时变卖财产以止损。经质证,一箭河公司对证据1不予认可且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不予认可,并认为其并未参与空调安装,不清楚具体情况;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装修设施在租赁期满或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归其所有。另,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根据一箭河公司提供的高树成、张宁的联系方式与该二人通过电话进行了解。其中高树成称,柳建龙在签订案涉《债权债务转移协议》时表示协议先这么签,他个人也是认可承担责任的;另与其有关的装修工程合同及还款协议也都是柳建龙签的。张宁称,其原是苏州力一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向柳建龙的公司提供中央空调;合同是与柳建龙的公司签的,但柳建龙让其先行向苏州力一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垫付空调款,之后再付给其;其也因此才签署有案涉《债权债务转移协议》;该协议中虽未明确柳建龙要承担责任,但柳建龙实际也代表他个人;且柳建龙及其公司都与其另签有协议。另,在高树成、张宁均表示与柳建龙及其公司另签有协议并愿意提供的情8况下,本院要求高树成、张宁予以提供,但该二人在指定期间内均未提供。对此,一箭河公司均无异议。柳建龙则表示高树成、张宁的陈述仅是该二人的主观想法,不能证明客观事实;其在场并不意味着其个人要承担责任,其是作为沃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场签署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本院认为,案涉《债权债务转移协议》明确约定沃资公司结欠一箭河公司的房租及物业费合计1500000元转移给孙茂同承担,故一箭河公司要求孙茂同予以清偿,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审理中,一箭河公司称孙茂同仅于案涉协议签订时支付300000元。对此,孙茂同未到庭抗辩,也未提出反证,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据此,孙茂同还应支付一箭河公司1200000元。至于违约金,虽合同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五,但该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起算时间应为每期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另,案涉《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孙茂同发生违约,丙方不能免责,应负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案涉协议的上下文及与一箭河产生租赁关系并结欠租金及物业费的主体为沃资公司等事实,可认定案涉《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中的丙方应为沃资公司。据此,沃资公司作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应对上述孙茂同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柳建龙的责任。虽案涉《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由沃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柳建龙签字并明确丙方之前向乙方出具的书面承诺有效,但该约定随后的内容为丙方即沃资公司无条件将房屋及所有设备设施移交乙方处置。也即,前述内容中均未见9有柳建龙个人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箭河公司还提供了2019年2月26日的承诺函以佐证其要求柳建龙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但该承诺函中有关“本公司法人个人对上述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记载系在有关沃资公司不能足额交纳房租,则一箭河公司有权收回租赁房屋等。也即前述相关约定中同样亦未见有柳建龙个人应对房租及物业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由上,一箭河公司要求柳建龙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茂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一箭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150000元从2019年7月28日起算,150000元从2019年8月28日起算,150000元从2019年9月28日起算,150000元从2019年10月28日起算,150000元从2019年11月28日起算,150000元从2019年12月28日起算,150000元从2020年1月28日起算,150000元从2020年2月28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沃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一箭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522元,由被告孙茂同、沃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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