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百利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金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4009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绍柯齐商初字第00179号 |
案号 | (2015)绍柯执民字第020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06 |
发布日期 | 2015-08-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百利纺织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绍兴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偿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款项合计233762.3元,并赔偿该款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江西百利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绍兴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诉讼的律师代理费13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绍兴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江西百利纺织有限公司所属的编号为萍安工商抵字2013年第03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50台SJ758B型剑杆织机(2.3米),在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时,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原告绍兴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百利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就第“三”项所涉物的担保未能实现部分,由被告许金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金补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江西百利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421元,由被告江西百利纺织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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