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罚 [2020]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31
    决定机关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