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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00035****88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初12号
    案号 (2021)辽01执6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500000元;二、被告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0000000元的利息(以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按照年10%计算);三、被告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0000000元的逾期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以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2月10日,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以36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3月11日,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以3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6月28日,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以30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四、驳回原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423元,其中57485元由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99838元由被告百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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