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2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0年11月24日,当事人浙江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太路与南溪路交叉口浙江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侧空地仅设置灰色垃圾桶,未见其他类别垃圾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勘验图、送达地址确认书等。2021年04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9-00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垃圾分类管理人未按照设置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故依据《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6 |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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