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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环(南)罚字〔2019〕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人民币柒万柒仟陆佰元罚款(罚款人民币7.76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