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地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文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2275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82号 |
案号 | (2016)鄂0102执6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5 |
发布日期 | 2016-08-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地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765,000元; 二、被告广西地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借款1,76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利息); 三、被告广西地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借款1,76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广西地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凤山县宏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4.9%的股权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巴马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被告广西地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借款1,765,000元和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广西地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巴马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83.20元、邮寄费11.50元由被告广西地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巴马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负担。因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已由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故被告广西地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巴马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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