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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南大安高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MA****2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1民初289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2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2-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南京东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大安高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签订的《南京奥博洋大数据产业园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协议》于2021年7月6日解除;二、被告江苏南大安高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东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江苏南大安高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8—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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